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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发生的原因、形式多种多样,限购政策的施行使得借名买房事件频发,借名买房之后,若想要房产过户,依然有可能触及到法律问题。

案情回放
周某与王某原为恋爱关系。2012年,周某选购了一套房屋。周某因征信问题,无法在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遂以王某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同年7月31日以王某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房屋按揭贷款,并与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首付款及税费等由周某支付,银行按揭贷款实际也是周某偿还。2014年,周某收取房屋,并对该房屋进行装修,2015年,周某入住该套房屋。2016年,周、王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结束了恋爱关系。双方因该房屋更名多次进行协商,但没有达成协议。周某遂起诉王某,王某找到我所应诉。
案件要点
原告与委托人之间是否为借名买房?借名买房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一方(实际买房人、借名人)借用他人(登记名义人、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一方实际出资并享有房屋权益的行为。借名买房属于合同行为,而合同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在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本案中,原告为规避银行信贷政策,借用委托人的名义购买商品房,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但实际出资首付及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均为原告支付,委托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原告有权在时机成熟后要求委托人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原告借名购房办理贷款规避了银行信贷政策的行为,规避的是个人征信制度,因为银行并不代表公共利益,并不能因为规避了银行的信贷管理规定就认定侵犯了公共利益,故双方之间借名买房的行为成立。
是否可以协助转移过户的问题?因借名人购买的是商品房,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但根据委托人与银行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第五条,抵押期间,未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擅自将抵押房地产出租、变卖、转让、赠与或以其它交易方式处置该房地产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故在没有取得案外人书面同意或者全部清偿抵押贷款前,从保护第三方利益角度出发,不宜要求委托人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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