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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票交易的顺序规则
股票交易的成交顺序一般依次遵守这以下三个原则:时间优先、价格优先,数量优先。
1.价格优先原则:价格优先原则是指价格较高的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的买进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的卖出申报。价格高的买方报价与价格低的卖方报价优先于其他一切报价成交。时间优先原则要求:在以相同的价格申报时,应该与最早报出该价格的一方成交。客户委托优先原则表现为:证券公司在自由买卖与代理买卖之间,优先进行代理买卖。
2.成交时间优先顺序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按中介经纪人听到的顺序排列;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按计算机主机接受的时间顺序排列;在板牌竞价时,按中介经纪人看到的顺序排列。在无法区分先后时,由中介经纪人组织抽签决定。
3.成交的决定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口头唱报竞价时,高买进申报与低卖出申报的价位相同,即为成交。在计算机终端申报竞价时,除前项规定外,如买(卖)方的申报价格高(低)于卖(买)方的申报价格,采用双方申报价格的平均中间价位;如买卖双方只有市价申报而无限价申报,采用当日最近一次成交价或当时显示价格的价位。
例子:
股票投资者在进行股票委托买卖时,最终都是会以市场价格成交,所以会导致出现股票委托价和成交价产生差异,如某个投资者以10元的价格买入一只股票,而市场上该股票的价格只有9.8元,最终这位投资者的股票成交价也会是9.8元,而不是委托价的10元。
另外,在股票交易时,投资者的委托单也会遵循“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交易原则,以及较高买进申报会优先于较低买进申报,较低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卖出的申报,当遇到同价位申报时,谁先申报优先于谁。
因此,投资者在认为某只股票在第二个交易日会大涨时,甚至是在开盘前就直接涨停了,那么这时投资者可以根据该股票涨停的价格进行委托申购;当投资者认为该股票在第二天会下跌,甚至出现跌停情况时,投资者届时可以以股票跌停时的价格进行委托单的成交。
二、股票术语解释
1.内盘与外盘:
内盘:主动卖出并且成交的数量,
外盘:主动买入并且成交的数量。
外盘>内盘,股票一般会上涨,
外盘<内盘,股票一般会回调。
2.量比:
量比=当前的成交量/过去5日内平均成交量。
量比在0.8-1.5,正常水平;
量比在1.5-2.5, 温和放量;(找合适时机介入)
量比在2.5-5,明显放量;(找合适时机介入或出逃)
量比在5-15,激烈放量。(危险)
3.换手:
换手是当天的成交量占流通股数的比例。
<1%说明股票基本没有太多人关注,
3-5%说明相对活跃(这是我们需要炒作的票),
5-15%高度活跃(股票刚启动或已到高潮了)
换手率和换手率(实)的区别是什么?
换手率是指名义的换手率,换手率(实)是指实际的换手率,实际换手率和名义换手率的最主要区别就是在于是否将流通股本中那些不会在市场每天交易的股东所持股票的情况考虑进去。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是股票的总成交手数/流通股,当一只股票上市交易,实际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票不会每天轻易买卖,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不会每天轻易买卖,这两部分股东所持有的股票是认为不动的,所以分母部分的真实流通股数就要用股票的股数减去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数目,用这种真实流通股数计算的换手率是实际换手率即换手率(实),如果分母部分并不剔除控股股东和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股票数目计算出来的换手率就是名义的换手率即换手率。
4.大小非:
所谓“大小非”,是市场对于非流通股东的“别称”。经过股权分置改革后,非流通股东持有的股份获得流通权。但这些股份并不能立刻全部上市流通。根据规定,非流通股股东的股份在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少在12个月内不能上市。这12个月期满后,持有股份总数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大非)出售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5%,在24个月内不超过10%。股改中,一些上市公司大股东对所持股份不上市交易的期限还有额外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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