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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 [2009]3号) 第 32条;
2、《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 (证监会公告 [2011]1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根据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 [2013] 第 91号) 第 83条
第八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的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 (法定业务)
内容:对拟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查,并出具报告
报告使用者: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
委托人:基金管理公司
专业能力胜任要求:精通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的的流程和控制;熟悉与基金管理公司、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董事长、总经理离任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退伙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业务开展情况:按照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正在着力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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