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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网络情感陷阱 直播打赏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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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9 11:2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日化砖家
近日,广东高院通报一起以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为话术,引诱他人在直播平台打赏的诈骗案。



据了解,自2020年5月起,吴某深等人设立直播公司并招募女主播,安排她们根据“话术”剧本直播。女主播们谎称可以与被害人发展男女朋友关系,诱骗被害人赠送虚拟礼品,谋取非法利益。至同年8月,该团伙违法所得822万余元。
法院指出,犯罪分子组织主播线上直播互动获取被害人的好感和信任,再以承诺进一步发展关系甚至线下见面,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属于新型诈骗。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深等50人构成诈骗罪。吴某深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10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审维持原判。法官表示,诱骗打赏属新型诈骗,提醒公众警惕网络情感陷阱。
近年来,“刷直播”成为许多人网上休闲的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人们的工作生活压力。有人动辄为女主播“送跑车”“刷火箭”,其中不乏把钱包送空而动起“歪心思”,越过法律红线。
譬如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偶然性出现如“一男子打赏女主播XX万,讨要无果”“男子打赏美女主播,不料被骗巨款”等话题出现,更有甚者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尤其是面对一些消费型、娱乐型直播时,冲动打赏,事后开始后悔的事件频出。



主播提供直播服务,用户也享受了主播和平台提供的服务,但在一些特殊场景下,用户有时在冲动消费之下进行了大额的打赏行为,其钱财能否被追回,要视具体情形定夺。
与陌生网友在聊天中谈及金钱、转账、充值和投资等内容时,应提高警惕,冷静分析,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捂紧自己的“钱袋子”。
根据《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发展报告(2021-2022)》,截至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表演(直播)行业主播账号累计近1.4亿。
直播打赏作为直播领域重要的商业模式,对直播业务的发展起到重要的调剂作用。与此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用户在网络平台打赏钱款要求返还的情况时有发生。
那么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是赠予还是消费,其法律定性亟待厘清。
网络直播中,“打赏”行为是观看者购买主播服务的一种消费行为,主播与观看者之间形成提供服务者与享受服务者的合同关系。双方在直播间的互动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的消费行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给主播刷礼物、打赏等行为本质上属于赠予,已经交付完成的赠予不能任意撤销。
如遇未成年人直播打赏,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的打赏、游戏充值行为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监护人可以要求直播平台、游戏平台退换打赏、充值的款项。
但是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针对网络直播打赏乱象,国家各社会部门相继出台有关政策规范直播打赏行为。
2022年2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3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着力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长效机制,加强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规范性引导,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发展中规范,规范中发展。规定不得通过虚假营销、自我打赏等方式吸引流量。
2022年4月,中央文明办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剑指网络直播打赏的不良倾向、违规乱象。
公众要提高社交识别能力,尤其警惕虚拟网络中的情感陷阱,互联网世界纷繁复杂,要时刻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切勿“冲动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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