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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典当误区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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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0 16:4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典当行不仅可以典当民品,还有房地产、机动车和财产权利等。目前房地产作为一种快速有效的融资工具,使得房地产典当在所有业务中占据一席之地。那么目前房地产典当的误区你了解多少呢?



误区一 所有房产都能典当
有人认为,典当对于房产的权属要求比传统金融机构低,因此只要是可以居住的房产就可以典当。
纠错:法律对能够“进”典当行的房产是有规定的,简单地说就是只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才能进行典当。如期房、公房、共产权证房、5年以内的经济适用房、两证不齐全的房屋、有产权纠纷或法院查封等不具备上市交易流通条件以及偏远地区上市困难的房产,均不能典当。另外,根据“典当行不得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也是不能用于典当的。
误区二:典当需交出房产
实践中有些人套用了“把典当物品交到柜上”的概念,误认为一旦将房产用于典当,就意味着把空房交给典当行。
纠错:这是个错误认识。房产典当实际上就是房产抵押,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误区三:当期最长6个月
有人认为,《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因此房产当期最长六个月
纠错:业内人士称,房产典当的当期是宜短不宜长。但据此许多人都以为房产典当的当期最长就是6个月是错误的。其实,办法还同时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各家典当行也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满期的房产进行续当。
误区四:当金与评估值“看齐”
因为典当房产通常是根据房产评估价值的五成标准放款的,地段和房龄小一点的可以当到7成—8成,有人就会认为当金必然是与评估值成正比的。
纠错:其实,当金的多少双方是可以协商的,主要还得看典当人的具体还款能力,只要不超过房产的评估价即可。也就是说,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典当行根据他们对借款人用途等方面的评价,相互协商,决定借款的多少。单笔房产典当金额不超过该典当行注册资金的10%。
误区五:到期不赎即为绝当
多数人都知道,到了当期而无力赎当,典当之物即会成为绝当。
纠错:并不是说,只要当期一到,当物没被赎走就会成为绝当,此时还有几天的“宽限期”。《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也就是说,当期届满后5日内还没有“任何反应”的,当物才能成为绝当。而现在的典当行还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续当或者协助客户处理房产还款。
误区六:绝当与己无关
有些人以为,自己的东西成为绝当后,就全权交给典当行了,从此该物即与自己无关,其实不然。
纠错:《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益自负。也就是说,对于绝当,典当行在处理时是多退少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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